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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已失效】台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2019-07-11 10:27:0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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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已失效】台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TSFG2019003

图解:【已失效】台山市关于划定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一、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如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排气中污染物的排放分担率逐渐提高。一直以来,我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都远落后于机动车,大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都疏于维护保养,加上部分非道路柴油机所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偏高,导致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更加严重,已不容忽视。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江办发〔2018〕8号)要求我市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控制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成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小型通用机械、柴油发电机组、船舶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打桩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

  四、高排放区禁止范围的划定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江办发〔2018〕8号)的要求:“2019年6月底前,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划定低排放控制区,各市(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根据江门市2017年开展的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结果显示,调查基准年2016年台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排放污染物6106.13吨,其中PM10264.75吨、PM2.5254.93吨、碳氢化物444.62吨、氮氧化物3382.17吨、一氧化碳1702.55吨、二氧化硫57.11吨,氮氧化物占比最高,达55.4%。考虑到近两年来,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虽然有明显改善但仍未能达到目标要求,而我市3个大气监测点均位于主城区,禁止高排放移动机械在主城区使用,可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因此,第一阶段将台山市建成区31.4平方公里划为低排放控制区。

  五、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编制的《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相关方案预计于近期正式印发,最终界定标准以印发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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