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我市于2021年7月19日印发实施《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台农农〔2021〕136号)(下称《交易管理办法》)。根据台山市监察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建议以及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江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交易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完善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在原《交易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完善了《交易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2014年修订);
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19〕2号);
5.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江府〔2024〕4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数据规范(1.0版)》和《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接口规范(2.0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3〕129号);
7.关于再次征求《广东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粤农农函〔2024〕172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594号);
9.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台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交易管理办法》分六章,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总则作一般性规定,规定适用范围、管理原则,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当坚持民主决策、应进必进、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能。明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第三章对象和标准。本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资产资源对外采取有偿出租、发包、转让、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各镇政府应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全部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并加强交易活动的公开、公示等程序管理。
第四章交易程序及要求。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要严格依法按“四议两公开”和台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交易,规范交易程序。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合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对外租赁设置适当年限、适当金额,并协助完善合同条款,应税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以及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人员和镇政府工作人员有关职责。
第六章附则。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交易管理办法》主要增加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增加有关资产资源租赁期限的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应税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税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程序及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准入标准以及个别条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以使意思表述更准确。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台农农〔2021〕136号)同时废止。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农业农村局;电话:558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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