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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经营维修、使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 2023-01-28 15:35:31
  • 来源: 台山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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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有哪些?

  1.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2.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3.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4.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2从事农机维修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3农机维修经营者要遵守哪些规定?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2.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3.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是否要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5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要取得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1.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7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要遵守哪些安全规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9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怎样投诉?

  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农机维修、操作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有哪些?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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