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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781007075013M/2018-00171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11-21
名称: 印发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府办〔2018〕26号 TSFG2018009 发布日期: 2018-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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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1  浏览次数:-
(TSFG2018009台府办〔2018〕26号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禁毒办反映。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1日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鼓励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已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形式的用工组织,但不包括劳务派遣类公司及公益性劳动组织。第三条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第四条市财政设立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的奖励和补助。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支出划拨。第五条用工单位按规定与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劳动合同并保持该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在岗,且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和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由市财政按每位戒毒康复人员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六条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5人以上(含5人),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保持该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在岗,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第七条全年保持5名以上(含5名)戒毒康复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金额的3%,每个用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全年保持10名以上(含10名)戒毒康复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金额的4%,每个用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第九条市税务部门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条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的奖补工作。第十一条就业补贴和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一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台山市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补助资金联审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聘用合同、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社保证明、每月工资发放凭证、银行贷款合同、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台山市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奖励资金联审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社保证明、每月工资发放凭证、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税费减免的申请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奖补申请材料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办理。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对用工单位的奖补方案,并将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日历天。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列明理据,报市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安排及拨付手续。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工作情况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第十六条严禁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已经核实骗取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政策解读材料:图解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


TSFG2018009

台府办〔2018〕26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禁毒办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1日

 

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禁吸戒毒工作成效,鼓励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促进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已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形式的用工组织,但不包括劳务派遣类公司及公益性劳动组织。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财政奖励、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的奖励和补助。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按实际支出划拨。

第五条  用工单位按规定与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劳动合同并保持该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在岗,且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和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由市财政按每位戒毒康复人员每月500元的标准予以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5人以上(含5人),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保持该戒毒康复人员持续在岗,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招收录用本市户籍戒毒康复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按规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六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全年保持5名以上(含5名)戒毒康复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金额的3%,每个用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全年保持10名以上(含10名)戒毒康复人员在本单位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为戒毒康复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单位,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当年贷款金额的4%,每个用工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第九条  市税务部门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的奖补工作。

第十一条  就业补贴和贴息补助资金的申请一年一次,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台山市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补助资金联审表》(附件1),并提供营业执照、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聘用合同、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社保证明、每月工资发放凭证、银行贷款合同、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奖励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当于次年6月底前,填写一式4份的《台山市用工单位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奖励资金联审表》(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购买社保证明、每月工资发放凭证、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税费减免的申请办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补申请材料由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对用工单位的奖补方案,并将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0个日历天。奖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列明理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奖补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资金安排及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循规定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加强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将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工作情况纳入禁毒工作总体绩效考评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考核范围,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领导重视、保障有力、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负责人、禁毒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严禁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已经核实骗取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市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政策解读材料:图解台山市招收录用戒毒康复人员用工单位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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